(图片借自网络)
“之所以判处死缓,是基于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: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;案发后配合追缴赃款,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;在侦查、起诉、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。”
这是比中国足协道歉信还令人无法接受的耻辱,这是人治的又一起标志性案例。
刘志军该不该死?这个不需要问什么民意,甚至不应该问法律,因为刑法明文规定,受贿10万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的即可以判死刑。据说丁书苗家族因为刘的帮助获利39个亿以上,就这些获利的回扣他止不止6400万?就算他确实只收到6400万,与10万相比,640倍是个什么概念?难道“情节特别严重”就像大乐透一样,非得超出所有人想象?所以他死还是不死,说了算的只有高层!在信誓旦旦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誓言中,您只能微微一笑。
我在不同场合说过,不解决制度的问题,杀再多的人都没有用,但这也仅限对现状的思考,这不代表着因为各种各样的难处,我们就可以在实际中创造性执法,如果是这样,法废除好了,人治就人治吧,反正几千年了我们早已经习惯了,不差这一代。
之所以腹诽这个轻判理由,是想起了前几天微信转发中的一个小故事,说一位先生为了救患病的妻子,偷了一部电动车,结果代价是付出四年的牢狱之灾。这两件事放到一起,我想大家都会有个比较,什么是官,什么是民?法律的尊严?法律的公正?谁还在谈论?您没事儿吧?
我不主张通过死刑来治腐,但这不代表着对于已经形成的罪大恶极可以按照这个思路给予宽恕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我想也不是浪得虚名,他们再弱智,也不会独立自主做出这种判决的,一个被裹挟的法院,弄出一两个石破天惊的判决,我也只当自己跟着做了一回梦了。
我不怀好意地猜想一下,刘先生的交代情节,难道对薄童鞋不利?
我再不怀好意地猜想一下,刘先生背后的大树现在已经顺利坐上了常委的席位?
我再再不怀好意地猜想一下,难道刘先生的374套房子安置着无以数计的红三红四?
以下不怀好意,由各位读者继续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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